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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包作業不得以工程款抵付罰款而短漏開統一發票

05 Nov 2024
2024-Nov-0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點及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因以工程款抵付出包人(業主)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而短漏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所謂包作業係指承包土木建築、水電煤氣裝置或建築物油漆粉刷等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舖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其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尚不得因出包人延遲支付、扣減罰款或不給付工程款而延遲、短開或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營建工程,完工後甲公司尚有工程合約尾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未請款,惟因工程延宕逾期完工,雙方協議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100萬元,由於依限開立發票與被處罰款係屬二事,甲公司仍應就合約尾款金額300萬元,於約定應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不得逕以其抵付差額2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發現有未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db4b59a28854a80bf56578f3012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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