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訊息
三角貿易相關營業收入易漏報,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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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2024-Dec-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近期查獲多家公司漏報外銷收入,共計補徵稅額281萬餘元、罰鍰97萬餘元。該所表示,查獲的違章型態有出口報單高價低報、漏報三角貿易收入等逃漏稅捐情事。
該所就漏報三角貿易營業收入一項特別說明,部分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單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負瑕疵擔保責任),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如保稅倉庫)即轉運國外客戶,因銷售之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但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前述三角貿易相關之收入及成本費用仍應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該所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或因認為國稅局不易掌握資料,或因沒有營業稅銷售額申報資料(401或403申報書)作為勾稽參考,有漏報三角貿易外銷收入情事。國稅局為維護租稅公平,積極蒐集包括營利事業外匯收入之各項課稅資料與申報資料相互勾稽比對查核。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勿心存僥倖利用非法方式逃漏稅捐,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納稅義務人如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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