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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重要訊息】自114年1月1日起,電子發票應傳輸至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修正

31 Dec 2024
2024-Dec-31

電子發票應傳輸至平台存證資訊範圍及時限已修正,並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第48條之2】,下以圖例說明修正重點

 

提醒您,應依照上述圖釋範例上傳,避免導致買受人無法正確申報進項稅額、或消費者無法及時查詢發票及消費資訊,影響兌獎權益。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內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e15ed4416dd4b91891b6cf72bd0bb8b

 

 

若需知道最新稅務訊息,可至友捷專業團隊官網(www.ajyourcfo.com.tw與展呈聯合記帳士事務所聯繫,以追蹤最新法令訊息。

 

展呈聯合記帳士事務所在稅務申報領域經驗豐富,需進一步服務及洽詢都歡迎來電聯繫。(聯絡電話:04-24520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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